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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杨绍明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绍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NLRCH2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大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源兴路凤凰郡小区商铺S1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99号
2024年4月2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五一节前药械安全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杨绍明诊所”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3月8日开办,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3年2月8日换发了新的《诊所备案凭证》,主要从事内科门诊服务。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以40元/瓶的价格从元华氧气经营部购进医用氧气1瓶,购进后,当事人用于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使用,费用包含在治疗费中,没有单独收费。 2024年4月2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五一节前药械安全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杨绍明诊所”进行检查,抽取诊所药房内左手边靠墙处摆放的医用氧气进行检查,查看了《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簿》,《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簿》中无医用氧气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医用氧气的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无医用氧气购进验收记录属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根据《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购进药品(医用氧气)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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