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鑫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宏全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MA5LAGWE1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河池市大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9
(2024)桂1202民初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池市祈农塑业有限公司
广西鑫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5
(2023)闽05民终18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鑫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鑫锋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林**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20
(2023)皖民终39号
商标权权属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刘**,广西鑫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砀山县冯小伟电动车经销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金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主要产品是电池,注册商标是“鑫锋”。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将生产的鑫锋电池(规格型号:6-DZF-13;生产日期/批号:241130)销售给了长沙市望城区任浪摩配店,数量为2组共10只,价格为365元/组,货值金额为730元。2024年12月30日,上述产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其中2hr容量项目不符合T/ZJXDC 001-2021《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情况如下:除2只用于检测外,剩余的8只均已召回。当事人与执法人员沟通决定于2025年3月14日将召回的8只不合格电池现场销毁处理,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销毁,并拍照留证。上述不合格的电池当事人出售给长沙市望城区任浪摩配店的价格为73元/只,长沙市望城区任浪摩配店退回了8只,销售给检测公司2只,因此产生违法所得为146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6元;2、1.6倍货值金额的罚款,1168元;以上罚没共计1314元。
1168.00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2
(河)应急罚﹝2025﹞11号
1.在现有生产线建成投入生产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2.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符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流于形式,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未能提升;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未能落实到位。3.生产车间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未能及时发现建筑存在的消防隐患,防灭火设施配备不到位。对广西鑫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6·8"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整罚款
400000.00元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25
3
金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2
2024年10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对位于河池市大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广西鑫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规格型号与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不一致,符合《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点判定不合格情况,我大队现场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我大队于2024年11月1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规格型号与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整改。
2024年10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对位于河池市大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广西鑫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规格型号与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不一致,符合《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点判定不合格情况,我大队现场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我大队于2024年11月1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规格型号与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4年10月28日和11月11日现场照片;(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9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消限字〔2024〕第0108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金消产判字〔2024〕第0004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0101号);(三)2024年11月20日询问笔录;(四)2024年11月20日在我大队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五)2024年11月27日在我大队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5000.00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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