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瑞旭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599312560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瓦草村委会小岔箐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7
(2023)云2504民初6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周**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
2019-08-07
(2019)云2504民初2167号
追偿权纠纷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3
2019-08-07
(2019)云2504民初2167号
追偿权纠纷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
李**
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0
2020-08-25
(2020)云2504执314号
追偿权纠纷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1-29
2018-08-20
(2019)云2504民初2167号
追偿权纠纷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428.91元
民事案件
3
2019-07-05
2015-03-04
(2015)弥民二初字第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24
2015-12-29
(2015)弥民二初字第1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与毕**、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5-12-29
2015-12-29
(2015)弥民二初字第1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毕**等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5-08-27
2015-08-27
(2015)弥民二初字第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诉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云煤三罚〔2026〕110001号
煤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仍然继续生产。2025年12月5日至27日,煤矿在副井工业区+1420M标高沿C3煤层掘进巷道127M,贯通原布置巷道后形成副斜井+1400M采煤工作面,该采掘工作面未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20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6-01-28
2
弥综行执罚决书﹝2025﹞058号
2024年11月,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在弥勒市太平街道瓦草村委会小茂租小组(小地名:小寨子)集体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且违法状态一直都在持续。
1.责令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02月20日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擅自改变224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宜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6元1倍的罚款,罚款3584元(224平方米×16元/平方米×1倍=3584元); 以上罚款共计3584元(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3584.00元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0
3
云煤安监三罚﹝2025﹞30008号
1.+1338M水平机轨合一运输大巷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温度监测装置失效。现场检查时,测试+1338M水平机轨合一运输大巷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温度监测装置功能,按下试验按钮,保护主机未报警,自动洒水装置也未洒水;2.+1338M水平机轨合一运输大巷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保护装置失效。现场检查时,测试+1338M水平机轨合一运输大巷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靠行人侧的一个防跑偏保护装置传感器导杆后,传感器导杆不能自动复位,该防跑偏保护装置失效;3.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1338M水平中央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煤矿已投入使用的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1338M水平中央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风流自管子道进入水泵房后部分风流经变电所回风巷流入回风井,部分风流经中央变电所流入+1338M水平机轨合一运输大巷;4.煤矿在用的主斜井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1338M水平机轨合一运输大巷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均未设防护栏及警示牌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5-05-26
4
滇﹝弥﹞煤安罚﹝2024﹞B019号
煤矿在副井工业区+1338M水平暗斜井上部车场、副井工业区+1338M水平暗斜井、+1320M运输巷进行扩巷维修作业,+1320M运输巷、+1320M回风上山等巷道未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建设)90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2000000.00元
弥勒市能源局
2024-12-31
5
弥自然资罚决字﹝2024﹞226号
2024年12月4日,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在案涉土地上建设了主井皮带走廊、洗澡房。
1.责令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0.567亩(378.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太平街道瓦草村委会小茂租村民小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567亩(378.2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主井皮带走廊、洗澡房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7571.7元(375.717㎡×100元/㎡)(大写:叁万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柒角;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罚款1008元(2.52㎡×400元/㎡)(大写:壹仟零捌元整);两项共计罚款38579.7元(大写:叁万捌仟伍佰柒拾玖元柒角)。
38579.70元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4-12-17
6
弥自然资罚决字﹝2024﹞202号
2023年6月,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在弥勒市太平街道瓦草村委会小茂租小组的集体土地上建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小岔箐煤矿30万吨/年升级改造建设项目配套设施;
1.责令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0.759亩土地退还给太平街道瓦草村委会小茂租村民小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759亩(505.8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钢架彩钢瓦房等附属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467.7元(24.677㎡×100元/㎡)(大写:贰仟肆佰陆拾柒元柒角;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罚款192466.8元(481.167㎡×400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肆佰陆拾陆元捌角);两项共计罚款194934.5元(大写:壹拾玖万肆仟玖佰叁拾肆元伍角)。
194934.50元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4-09-27
7
云煤安监三罚﹝2024﹞27013号
1.2024年6月5日早班,煤矿主井工业区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当班班组长聂小平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煤矿副井工业区主斜井井口的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牌中未公示2024年5月矿领导带班计划完成情况3.煤矿副井工业区+1338M水泵房在用的2台KGW5数字型温度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3年5月,已逾期;4.煤矿副井工业区主斜井+1338M井底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5.煤矿副井工业区主斜井采用串车提升运输,未使用保险绳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101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4-06-14
8
云煤安监三罚﹝2024﹞27001号
1.煤矿矿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煤矿编制的《轨道上山掘进工作面(K0+206M)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对轨道上山掘进工作面进行超前探放水作业,查探水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3年12月21日早班开始探水钻孔施工,煤矿12月22日早班钻孔验收人员矿长徐文刚未到过轨道上山掘进工作面,在探水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表中验收签字;2.2024年1月28日煤矿通风值班人员未对当班的瓦斯班报进行审阅并签字;3.煤矿仅对2023年6月份井下初次投入使用的2个三环链和3根插销进行检测检验,未对在用的其他初次投入使用的9个三环链、12根插销进行检测检验;4.煤矿在用的2个空气压缩机油气分离器的安全阀自2022年7月份后未进行检测检验;5.煤矿2023年9月份、10月份未对电气设备开展防爆性能检查;6.副井10KV地面变电所I段、Ⅱ段母线没有按规定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为14A,大于规定值10A;7.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8.煤矿进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原副斜井自+1338M至1400M间反掘)在掘进过程中未执行围岩观测制度
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10天,罚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870,000.00)
87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4-02-19
9
滇﹝弥﹞煤安罚﹝2023﹞B008号
1.煤矿新建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安设的调度电话未直通调度室;2.煤矿+1338M水平进风斜井反向掘进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进风流中(距离回风口10M),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3.煤矿KJ128A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功能;进风斜井反向掘进工作面出入口未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4.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2023年11月2日未对进风斜井反向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与备用的局部通风机未进行切换试验。
给予煤矿警告并分别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110000.00元
弥勒市能源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