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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博之晟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高峰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3413079753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街道额办华油街油田学校东100米第二个大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2502交罚(2026)64号
2026年04月24日09时10分,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6年“五一”假期前第一批疑似违规线索的通知》(交运便字[2026]431号),反映锡林郭勒盟博之晟运输有限公司蒙H89220车辆在从事危险品运输任务时存在关闭动态监控设备情况。执法人员请该公司业务员王卫明到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配合调查,执法人员文涛(执法证号:05070017077)、张亮(执法证号:05070017107)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询问。经询问了解,蒙H89220陕汽牌重型罐式货车系该公司所属车辆,通过内蒙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控系统显示在2026年04月15日,该车辆均有高速通行记录,但无运行轨迹,驾驶员在此期间执行危险品运输任务时关闭了动态监控设备,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询问室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过程进行影像记录,留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经调查取证,认定锡林郭勒盟博之晟运输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6年01月29日、2026年03月10日因同一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蒙2502交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蒙2502交罚(202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第三次违法被查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叁万元(¥3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2026-04-24
2
蒙2502交罚(2026)32号
2026年03月05日10时05分,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接到锡林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移送的违规线索,反映锡林郭勒盟博之晟运输有限公司蒙H79676专威牌重型罐式货车在从事危险品运输任务时存在关闭动态监控设备情况。2026年03月05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文涛(执法证号:05070017077)、张亮(执法证号:05070017107)对该公司业务员李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询问。经询问了解,蒙H79676专威牌重型罐式货车在2026年02月24日至02月28日内均有高速通行记录,但无运行轨迹,该车辆驾驶员在以上日期期间执行危险品运输任务时关闭了动态监控设备,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请业务员李强到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配合调查,在询问室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过程进行影像记录,留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经调查取证,认定锡林郭勒盟博之晟运输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贰万元(¥2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3
蒙2502交罚(2026)1号
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
责令立即改正,处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2026-01-13
4
蒙2502交罚(2025)124号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责令改正,处壹万元处罚
10000.00元
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2025-12-11
5
(锡市)应急罚﹝2025﹞危化183号
2025年9月9日,锡林郭勒盟阿尔善公安分局向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你公司在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运输大队33号车库内私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经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与锡林郭勒盟阿尔善公安分局联合查实,你公司在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运输大队33号车库停放的品牌型号为楚飞牌油罐车内私自储存柴油1233.63升。非法储存的柴油供本公司车辆自用,经询问调查,非法储存柴油期间有3次加油行为。该公司储存柴油行为未履行任何相关合法手续,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0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00)的行政处罚。
55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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