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晨顺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235255834X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西路1179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茹**,谢**,王**,谢**
天水长帆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张**,凉山州智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天水晨顺货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6
(2022)新0106民初3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谢**,谢*,茹**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张**,天水长帆货运有限公司,凉山州智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天水晨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1-22
(2022)新0106民初3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茹**
天水长帆货运有限公司,天水晨顺货运有限公司,刘**,凉山州智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2-02-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茹**
张**,天水长帆货运有限公司,天水晨顺货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刘**,扎***,凉山州智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交天罚(2024)69号
2024年3月27日10时40分,天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翔、黄刚在X202线K24+800M处巡查时发现,甄博驾驶甘E27008号重型自卸车涉嫌擅自改装车辆。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共同进行勘验。甘E27008号重型自卸车车厢上缘加有栏板,该车车厢核定高度为1.5米,经用皮尺测量车厢实际高度为1.8米,加高车厢栏板0.3米。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厢上缘所加栏板未取得合法改装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酒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8
2
甘交天罚(2024)57号
2024年3月12日,天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文博、缑晓东在天水市秦州区闫家河大桥西20米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甘E2835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涉嫌非法改装,执法人员遂对该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外廓尺寸与《道路运输证》载明信息及外廓尺寸照片不一致。原车辆外廓尺寸为长8.735米、宽2.25米、高3.46米,现场测量外廓尺寸长8.735米、宽2.25米、高3.62米,栏板加高0.16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19
3
甘天交罚(2023)198号
2023年7月10日10时20分,天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君、杨玉萍在G247线石雕厂巡查时发现,裴保强驾驶甘E22868号重型自卸车涉嫌擅自改装车辆。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黄伟共同进行勘验。甘E22868号重型自卸车车厢上缘加有栏板,该车车厢核定高度为1.13米,经用皮尺测量车厢实际高度为1.83米,加高车厢栏板0.7米。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厢上缘所加栏板未取得合法改装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5000.00元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