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开发区豪来鲜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4MA6GT5AK1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洛解村五组云上巷6-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经处罚[2024]2003号
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201110068094),有效期至2023年8月22日,截至2023年10月19日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58天,期间该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至8月31日,经营额为3037元,9月1日至9月30日经营额为12186元,10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经营额为5266元,上述共计经营总额为20489元,即货值金额、违法所得20489元。
另查明,该当事人厨房内操作台上使用的“美圣厨海南黄灯笼酱”(生产日期:2022年2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单位:定安国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0元/瓶,截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49日,该当事人用于制作菜品“酸辣毛肚”。
家乐牌“鲜麻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0713、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购进价格21元/瓶,截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99日,该当事人用于制作菜品“口水鸡”。“海天海鲜酱(酿造酱)”两罐(生产日期:20220326、保质期:18个月、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7元/瓶,截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4日,该当事人用于制作菜品“一往情深(炒排骨)”。
上述三种调味品超过保质期后至被检查时,因相关菜品销售凭证该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金额无法核算具体,无法与该当事人经营总额进行拆分。故上述三种超过保质期调味品购进金额共计为38元,故认定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8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以下多个条款:
一、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无牵连关系,建议按照“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201110068094)已超过有效期,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摆放有正在使用的家乐牌“鲜麻辣鲜露调味料”、“美圣厨海南黄灯笼酱”、“海天海鲜酱(酿造酱)”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现场照片》11张。证明在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201110068094)已超过有效期,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摆放有正在使用的家乐牌“鲜麻辣鲜露调味料”、“美圣厨海南黄灯笼酱”、“海天海鲜酱(酿造酱)”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201110068094)已超过有效期,并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家乐牌“鲜麻辣鲜露调味料”、“美圣厨海南黄灯笼酱”、“海天海鲜酱(酿造酱)”加工制作菜品的事实;
4.
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8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