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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长宏水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长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44PU54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辽市王奔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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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50号
经查明,双辽市长宏水产商店经营者王长宏于2023年8月2日从双辽市王奔镇高产村三屯种植户赵忠生家购进的“小米辣(辣椒)”,购进了2.5公斤,购进价格为4.50元/公斤,经营者王长宏提供了双辽市王奔镇高产村三屯种植户赵忠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及产地证明等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重金属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辣椒)”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日,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抽了2公斤,价格为50.00元/ 公斤,销售金额为100.00元;剩余涉案“小米辣(辣椒)”0.5公斤自已家吃了点(0.3公斤),还烂点(0.2公斤)。涉案“小米辣(辣椒)”的货值金额为10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由于抽样单显示第三方为大市场,经执法人员对双辽市长宏水产商店王长宏妻子(王世宏)调查得知,当日抽检公司抽样时,该店经营者王长宏未在现场,其妻子不知道涉案“小米辣(辣椒)”具体进货情况,提供了大市场购进的信息。 另查明,经营者在购进涉案“小米辣(辣椒)”时,留存了供货者双辽市王奔镇高产村三屯种植户赵忠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及产地证明等证明材料。同时因涉案食用农产品“小米辣(辣椒)”供货者为王奔镇农户家,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双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双辽市长宏水产商店经营的“小米辣(辣椒)”进行抽样,于2023年8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No:A2230388806101001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22038223513234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经营者王长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双辽市长宏水产商店经营者王长宏于2023年8月2日从双辽市王奔镇高产村三屯种植户赵忠生家购进的“小米辣(辣椒)”,购进了2.5公斤,购进价格为4.50元/公斤,经营者王长宏提供了双辽市王奔镇高产村三屯种植户赵忠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及产地证明等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重金属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辣椒)”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经营重金属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辣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小米辣(辣椒)”的违法行为。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免予处罚。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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