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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双龙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8MABU0XPQ6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5〕225号
2025年7月31日,在床上用品省级监督抽检中,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技术人员,对元谋县双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3个批次床上用品开展监督抽检。 2025年10月9日,本局收到该3个批次床上用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如下: 1.规格型号为230×250㎝、标注生产商为上海紫珊卧室制品有限公司的“床上用品(诗洁磨毛床单)”检验结果为“经检验,该样品检验项目中纤维含量、标识中的纤维成分及含量不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规格型号被套:160㎝×215㎝,床单:160㎝×220㎝,枕套:45㎝×78㎝×1的“床上用品(纯色全棉三件套)”检验结果为“经检验,该样品检验项目中标识中的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不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规格型号为250×250㎝、商标为“双猫”,标注生产商为“上海华润世纪家纺有限公司”的“床上用品(丝光印花工艺床单)”检验结果为“经检验,该样品检验项目中标识中的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不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成分及含量不合格的诗洁磨毛床单,货值金额1980元,获得违法所得468元。
1.没收以次充好诗洁磨毛床单(规格型号为230×250㎝)8床(含备样1床); 2.处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980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980为元; 3.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448元。
198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2
元市监处罚〔2025〕202号
2025年4月25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24号的元谋县双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罗非鱼进行农产品抽样检验。2025年5月30日,本局从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经四川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罗非鱼《检验报告》(№:SP2025A13564),检验结论为该批罗非鱼抽检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111.41元; 2.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3
元市监处罚﹝2024﹞85号
2024年3月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双龙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在冷冻食品销售区冰柜内销售的23袋新食客藤椒凤爪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4〕85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85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24号(家乐购超市)经营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烟草制品等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以310元/件(12.92元/袋)的价格从云南田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注“委托方:重庆好事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工业园区A区1号,受托方:重庆市凯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十五社,净含量:330克,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3/06/01”的新食客藤椒凤爪1件(24袋),在保质期内以19.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袋,剩余23袋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冷冻食品销售区冰柜内销售,于2024年3月4日被查获。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455.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食客藤椒凤爪23袋;二、处以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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