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光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01MA153CF75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大路36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8
(2023)吉0702民初5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7
(2023)吉0702民初581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02-27
(2023)吉0702民初581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4
2021-11-08
(2021)吉0702民初41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林市安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5
2021-09-03
(2021)吉0702民初64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张*,郭*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6
2021-06-18
(2021)吉0702民初41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林市安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7
2019-09-04
(2019)吉0702民初30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8
2019-07-23
(2019)吉0702民初30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5〕经开2001号
通过调查取证,编号为0046984的燃气表于2011年出厂,2021年到使用期限,截止至2021年9月13日,燃气表数为388;截止至2023年10月,燃气表数为437。从2021年至2023年9月,天然气单价为2.45元/立方米,从2023年10月至今,天然气单价为2.7元/ 立方米。根据△A=(r/1+r) *A,△A:多计的燃气量,A:超使用期限后燃气表量,r:燃气表误差(取示值误差0.2Qmax=4.66%、Qmax=3.47%的平均值为4.065%),从2021年至2023年9月,△A1=(437-388)*4.065%=1.99185;△A2=(461-437)*4.065%=0.9756;多收取用户的燃气费为:△A1*2.45+△A2*2.7=7.51(约等于)。该燃气表经松原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检定为不合格燃气表,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换超期燃气表,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应赔付消费者7.51元。
当事人未履行燃气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更换超期的燃气表并进行检定,导致你单位编号为0046984的燃气表被计量检验检测所检定为不合格燃气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