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益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C4FCR17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上高村村委会办公室1-1室(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1
(2025)浙0683民初10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路政罚﹝2026﹞06J9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壹元整。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壹元整。
2841.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16
2
绍路政罚﹝2026﹞0516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15日10时14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嵊义线)甘霖方向K10+595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74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3
绍路政罚﹝2026﹞0516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6日10时16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74+850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057.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4
绍路政罚﹝2026﹞065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4日10时35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4(老104国道央于)K5+240双向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5
绍路政罚﹝2026﹞0516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9日10时57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74+850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2.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6
绍路政罚﹝2026﹞0516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6日15时53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74+850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357.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7
绍路政罚﹝2026﹞0516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4日10时5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74+850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057.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8
绍路政罚﹝2026﹞0516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3日08时3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74+850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057.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9
绍路政罚﹝2026﹞0516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9日12时31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74+850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245.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10
绍路政罚﹝2026﹞064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2日15时03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4(老104国道央于)K5+240双向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永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