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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西平副食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西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25MA71KE0R9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南关文昌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和烟处﹝2024﹞第37号
2024年5月27日10时3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向东、杨小牛在西和县汉源镇南关文昌街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冯西平的店铺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店铺进行检查,当事人冯西平在案发现场,且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25100185,在店铺内柜台下面查获用于销售的违法卷烟84MM中华(硬)7条、84MM中华(软)2条;共计2个品牌9条卷烟整,案值4550.00元。案发现场经逐条查看卷烟打码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无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因当事人冯西平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当着当事人冯西平的面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西烟存通字[2024]第37号),并现场对其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冯西平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核实相关文书后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挪动过的物品也均已复位,执法检查于2024年5月27日11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全部离开案发现场。经调查,当事人冯西平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购进该批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且卷烟打码与当事人许可证号不相符.
当事人冯西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作出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冯西平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550.00元10%的罚款,计455.00元。
455.00元
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30
2
2024年度西和第37号
2024年5月27日10时3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西和县汉源镇南关文昌街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冯西平的店铺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店铺进行检查,当事人冯西平在案发现场,且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店铺内柜台下面查获用于销售的涉嫌违法卷烟84MM中华(硬)7条、84MM中华(软)2条;共计2个品牌9条卷烟整。案发现场经逐条查看卷烟打码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无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因当事人冯西平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当着当事人冯西平的面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西烟存通字[2024]第37号),并现场对其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冯西平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核实相关文书后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挪动过的物品也均已复位,执法检查于2024年5月27日11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全部离开案发现场。
对当事人冯西平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550.00元10%的罚款,计455.00元。
455.00元
陇南市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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