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刘记粮油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EDHD51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玉龙坝镇唐家坝村五组(何飞自建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173号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1.永兴糯米香茶1包,净含量150g/包,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保质期:24个月;2.成胜小米辣(盐水渍菜)1包,净含量:750g/包,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当事人经营者的子女于2024年1月28日在纳雍购进,永兴糯米香茶销售价为10元/包,成胜小米辣(盐水渍菜)销售价为5元/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和进销货台账,我局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批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另查明: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2.当事人家庭属性系我县建档立卡脱贫户,当事人经营者何飞于2020年8月诊断患有分离转换性障碍,同时于2022年2月22日鉴定为肢体肆级残疾;3.当事人经营者何飞的长子刘永德(身份证码522426200809230296)于2011年12月27日在水城矿业(集团)总医院诊断患有肾病综合征,于2014年12月24日在昆明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复发并住院治疗,于2024年3月5日在纳雍县新立医院诊断诊断为肾病综合征并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永兴糯米香茶1包和成胜小米辣(盐水渍菜)1包的事实;
2.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116号)及《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延强〔2024〕116号)各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区域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人刘婷婷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货值金额15元、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事实;
4.2024年2月29日,刘婷婷提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何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刘婷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2024年2月29日,刘婷婷提交的当事人经营者何飞患有分离转换性障碍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何飞的长子刘永德诊断患有肾病综合征疾病诊断证明书3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属性系我县建档立卡脱贫户、当事人经营者何飞患有精神疾病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
6.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