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昌勇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昌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D6GH9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王家桥镇王麻路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4〕75号
现查明,2024年4月当事人从武汉鑫隆名品化妆品商贸购进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珀莱雅水动力净透洁面乳,净含量:100g,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2014490;产品标准号:GB/T29680非乳化型(II型)/珀莱雅水动力盈润水,净含量:135ml,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2016082;产品标准号:QB/T2660/珀莱雅水动力盈润乳,净含量:100ml,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3000336;产品标准号:GB/T29665(O/W型)。备案人/生产企业:珀来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588号/生产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上强工业园国道北路16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007/生产地:浙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PROYA为注册商标,意为珀莱雅。包装喷码:2027年3月03日EDN1前使用。该批次产品包装为3瓶/盒,购进数量7盒,市场标价199/盒。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证照、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2024年4月15日,本局按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时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证照、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024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回访检查,经查,于2024年5月份,该店从武汉鑫隆名品化妆品商贸购进的百雀羚焕颜莹润肤水数量20瓶,市场标价66元/瓶。该批次产品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见标注合格品,标签标注批号2707MX21;限期20260906合格。产品标准号:QB/T2660;产品标准的标准编号:泸G妆网备字2021512856;备案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A区052室;实际办公地址:上海市安远路518号宝华晶典大厦18层;生产企业:上海市百雀羚化妆品有限公司(7)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地灵路8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泸妆20210016。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数字。企业代码:见批号第二位。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市场主体证照、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