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油麻镇富众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福斌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81MA5ME9496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桂平市油麻镇张世清出租屋第一件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浔市监处罚〔2024〕402号
经查明,桂平市油麻镇富众食品商店在2024年6月21日从桂平市蔡三蔬菜经营部购进一批胡萝卜并在商店销售。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2024年6月21日对桂平市油麻镇富众食品商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这批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胡萝卜”共购进20kg,进价是3.25元/kg,成本是65元。包括抽检部分,这批“胡萝卜”按5元/kg,总共销售了20kg,销售总额100元。当事人能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胡萝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抽检批次产品快检报告。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被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作免予罚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条第7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减轻情形,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800元。
2800.00元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2
浔卫公罚〔2023〕14号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1000.00元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