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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巨煌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明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MAAJTXQT3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长山村连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2025]279号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在贵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生产的特标一号散装白酒50kg,共1938元,查验了生产厂家资质和检测报告,但又于2025年2月12日,在拼多多店铺“商务服务商”处花费2600元购买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无实质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和生产厂家资质,用于制作标签,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在拼多多店铺“一丁广告印刷”定制“***酒·品鉴酒”外包装标签1000张,价格46元,2025年2月14日在拼多多店铺“一路暖”购买酒瓶150个,价格55元,最后制成了含有白酒生产者及生产许可编号与实际不一致的标签(涉案“***酒·品鉴酒”外包装标签上标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内容)。另查明:拼多多店铺“商务服务商”现该店铺已无法进行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白酒和授权委托合同,在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涉案“***酒·品鉴酒”外包装标签进行了销毁处理,100毫升的空酒瓶还剩146个,购进的基酒还剩余35公斤。 因当事人对手机进行定期清理,无法查看到微信销售信息和图片,但通过核查当事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白酒信息,当事人是进行私人订制和裸瓶包装白酒进行销售的,未发现有涉案“***酒·品鉴酒”外包装标签的白酒信息。 同时核查了当事人抖音店铺商品销售信息,张贴涉案“***酒·品鉴酒”外包装标签进行销售的只有当事人开办的“贵州**专营店”抖音店铺销售的3单,其中,1单终止交易没有发货,销售成功2单,共2瓶,100毫升/瓶,销售价格是9.9元/瓶,销售金额共19.8元。其余基酒通过微信和朋友圈进行销售,并按消费者要求装入裸瓶或塑料瓶,未张贴标签。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抖音缴纳保证金后开始上架“***酒·品鉴酒”在“贵州**专营店”进行销售,为了宣传店铺和走量,成本价进行销售的。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酒·品鉴酒”的基酒并不是当事人生产,当事人将购进的基酒在播州区三岔镇**村**组家中用酒提将白酒灌入酒瓶按上瓶盖,将涉案“***酒·品鉴酒”外包装标签贴在酒瓶上进行销售,现场未发现生产设施设备,未使用定量计量器具进行罐装。 当事人在涉案“***酒·品鉴酒”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出品单位:贵州**酒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等内容,其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综上,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酒·品鉴酒”2瓶,规格:100ml/瓶,价格:9.9元/瓶,货值金额共19.8元,无利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身份的事实; 2、《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事实; 3、《讯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和无证生产“***酒·品鉴酒”来源、价格、数量及违法所得等的事实; 4、照片证据4份14张,证明核实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的事实; 5、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仁市场监管移〔2025〕**号)及举报单、证据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到仁怀市市场监管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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