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泰山大厨小菜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保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281MA459RGN1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义马市狂口社区光明街西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3】06号
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计量器具(电子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2)非自动衡器规定,义马市泰山大厨小菜小吃店使用的2台用于货币结算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属于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数字指示称检定规程第7.7项检定周期规定,用于货币结算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超过检定周期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一般行政处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30%至70%以下部分。”规定的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计量器具(电子称),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柒佰元整(700元)的罚款。
700.00元
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