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南岗区嘉伟调料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AKNHAX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2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00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一袋名扬牌麻辣鱼调料和一袋芝麻,共计收款13元。其中名扬牌麻辣鱼调料(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3年6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售出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为12元/袋。因当事人未建立法定账目及进销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数量及价格,故有证据证明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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