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陈记熙木无糖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7P8B54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批发市场1楼食品生鲜区2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地环5kg,以36元/kg的价格在门店内进行销售,后经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当天由于当事人票据提供错误,误认为该批次地环是从别处购进,实际该批次地环由当事人自行生产销售,但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0。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经排查,当事人认为是由于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的人参软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2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1014号
经查,当事人所售涉案批次食品的实际供货单位为敦化市金百合咸菜摊床,并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所载的震飞干调行。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从敦化市金百合咸菜摊床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火萝卜20公斤,进货价格为1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后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火萝卜全部售出,经计算,货值金额600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销售展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如下:商标为莒食园的木糖醇五仁月饼(生产日期:20220830,保质期:夏季90天,冬季120天)10块,销售价3.5元/块、商标为岱香园的木糖醇红豆月饼(生产日期:2022-08-14,保质期:90天)15块,销售价3.5元/块、商标为半球的芝麻白苏打饼干(生产日期:2022/05/01,保质期10个月)7包,销售价1元/包,办案人员当场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94.5元,违法所得为94.5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店员高彤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未标明所售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售涉案批次食品的实际供货单位为敦化市金百合咸菜摊床,并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所载的震飞干调行。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从敦化市金百合咸菜摊床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火萝卜20公斤,进货价格为1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后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火萝卜全部售出,经计算,货值金额600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销售展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如下:商标为莒食园的木糖醇五仁月饼(生产日期:20220830,保质期:夏季90天,冬季120天)10块,销售价3.5元/块、商标为岱香园的木糖醇红豆月饼(生产日期:2022-08-14,保质期:90天)15块,销售价3.5元/块、商标为半球的芝麻白苏打饼干(生产日期:2022/05/01,保质期10个月)7包,销售价1元/包,办案人员当场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94.5元,违法所得为94.5元。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员高彤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未标明所售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5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商标为莒食园的木糖醇五仁月饼10块、商标为岱香园的木糖醇红豆月饼15块、商标为半球的芝麻白苏打饼干7包;4、罚款人民币4000元。
2023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3〕0101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4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