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优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MEG4X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邮政东侧特1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7日从荆州金恒商贸以每筒 2.6元的单价,购进上述“一次性塑杯”20筒,共付货款52元,然后摆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以每筒3.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6年1月8日,当事人从荆州金山电器以每个35元的单价,购进上述“取暖器”3个,共付购货款105元,然后摆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以每个5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抽检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一次性塑杯”和“取暖器”依法进行抽样,并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6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JD202600103、EZ202601137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为No.JD202600103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依据《仙桃市取暖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No.EZ202601137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18006.1-2009标准,依据《仙桃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一次性塑杯”货值金额为78元,“取暖器”货值金额为177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一次性塑杯”和“取暖器”,除抽检用去1筒“一次性塑杯”和1个“取暖器”外,剩下19筒“一次性塑杯”和2个“取暖器”均已全部退回给了供应商,未实际对外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一次性塑杯”和“取暖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82.5元,上缴国库。
382.5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2
仙桃市监处罚〔2026〕46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虚假标注商品原价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虚假标注商品原价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