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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绮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MA9YFHUT0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大北路381号1楼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番市监处罚﹝2025﹞3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391号东威大厦五层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收取16740千瓦时电费,总计18414元;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16960千瓦时电费,总计18656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12000千瓦时电费,总计13200元;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6940千瓦时电费,总计7634元;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5740千瓦时电费,总计6314元;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4620千瓦时电费,总计5082元;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5080千瓦时电费,总计5588元;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6980千瓦时电费,总计7678元;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7860千瓦时电费,总计8646元;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以1.1元/千瓦时的价格向承租人收取10960千瓦时电费,总计12056元。本局认为,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8378元。
18378.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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