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嵩阳蓓佑母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春阳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PKUJB2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海宇花园S3-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5〕31号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母婴用品等销售。
2024年7月1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嵩明县嵩阳街道辖区内的嵩明嵩阳蓓佑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小艺心牌儿童短袖衣服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2月6日,我局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XW202400659的对上述抽检儿童短袖衣服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产品名称:短袖;商标:小艺心;款号:7138;规格型号:80-110;受检单位:嵩明嵩阳蓓佑母婴用品店;生产单位:小艺心童装厂;检验依据:KMCCXZ 9-2023《学生及妇女婴幼儿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样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不合格,依据KMCCXZ 9-2023《学生及妇女婴幼儿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综合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为:检验报告序号1:纤维含量,标准要求100%棉,检验结果为棉59.8%、聚酯纤维40.2%,单项判定为不符合;检验报告序号8标识: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标准要求应正确标注,检验结果为厂址标注不规范,单项判定为不符合;纤维成分及含量标准要求应正确标注,检验结果为标注不正确,单项判定为不符合。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2418066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述检验结果及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同日,对当事人被抽检儿童短袖衣服标识不合格项,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嵩市监责改[2024]1-12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现查明,上述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小艺心牌儿童短袖衣服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通过互联网海拍客平台购进的,共购进3件,进价35元/件,购货总金额为105元,存于其店内销售,销价39.90元/件。至2024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2418066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时,上述3件质量不合格的小艺心牌儿童短袖衣服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为119.70元,获违法所得14.70元。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小艺心牌儿童短袖衣服的货值金额为119.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小艺心牌儿童短袖衣服;
二、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
三、处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小艺心牌儿童短袖衣服货值金额119.70元1.2倍的罚款,计143.64元。
以上二、三项罚没款合计158.34元。
143.64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