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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越国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2745841306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和尚弄村叶家源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2023)浙0822民初393号
合同纠纷
叶**
侯**,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常山县人民法院
2
2023-12-05
(2023)浙0822民初393号
合同纠纷
叶**
侯**,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常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11-08
(2023)浙0822民初393号
合同纠纷
叶**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侯**
常山县人民法院
4
2023-07-13
(2023)浙0822民初393号
合同纠纷
叶**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侯**
常山县人民法院
5
2023-04-07
(2023)浙0822民初393号
合同纠纷
叶**
侯**,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常山县人民法院
6
2023-04-07
(2023)浙0822民初393号
合同纠纷
叶**
侯**,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常山县人民法院
7
2021-07-14
(2021)浙0822民初1364号
合同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候**,郭**
常山县人民法院
8
2020-12-24
(2020)浙0822民初1768号
合同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郭**,候**
常山县人民法院
9
2020-11-10
(2020)浙0822民初1768号
合同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候**,郭**
常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0-09-24
(2020)浙0822民初1768号
合同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
郭**,候**
常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1-29
(2023)浙0822民初393号
合同纠纷
叶**
侯**
裁判文书
常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1
2022-08-30
(2022)浙0822执恢516号
追偿权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邓**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110536.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7-12
2021-08-18
(2021)浙0822民初1364号
合同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19
2022-04-15
(2022)浙0822执恢238号
民事
徐**、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18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2-04-14
2022-04-13
(2022)浙0822执恢23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汪**、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11106.00元
执行案件
5
2022-04-14
2022-04-13
(2022)浙0822执恢2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15301.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03-15
2021-03-02
(2021)浙0822民初507号
合同纠纷
叶**与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杭州建德浩天市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1-25
2020-12-24
(2020)浙0822民初1768号
合同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与郭**、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29
2020-07-16
(2020)浙0822民初1050号
合同纠纷
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与杭州建德浩天市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09
2020-05-26
(2019)浙0822执1778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姚**、毛**、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1-02
2019-01-25
(2019)浙0822民初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常青政罚决字﹝2023﹞第00001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常山县超越青石板厂在未经常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山寺公山”(又名“大坞”山场)开挖矿山,导致林地毁坏,涉及毁坏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3674.79平方米,折5.5122亩。经常山县亿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上述被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6618.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条关于:“造成林地毁坏的较重档: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叁拾陆元伍角陆分(¥33236.56)。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山营业部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叁拾陆元伍角陆分整(¥33236.56);2、限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3236.56元
青石镇人民政府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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