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瓦窑沟两朗家果蔬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DPC9F84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回民街道瓦窑沟12号底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55号
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回民街道瓦窑沟12号底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7月3日从东河区陈娥娥粉条加工店一分店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3日的细粉条80袋,2025年7月4日从东河区陈娥娥粉条加工店一分店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4日的中粗粉条10袋,以上粉条购进价1.5元/袋,销售价格是2元/袋,截止至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90袋粉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粉条进货票据、供货商东河区陈娥娥粉条加工店一分店的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