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购物广场环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D9QKF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环潭镇新居路2-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56号
现查明,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据当事人口述称该批“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是当事人2025年4月从宜昌怡海和昌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2袋,进价是17.9元/袋,在超市的零售价是19.9元/袋,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2袋,其中做活动免费赠送了2袋,售出了8袋,盈利16元。上述“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经湖北活力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定意见函》鉴定结论为:送检产品为侵犯“活力2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依据为:1、生产批号不符合编码规则;2、生产来源未经委托;3、缺乏一物一码防伪验证码;4、执行标准与备案不符;5、外观存在显著差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2袋;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16000元。罚没款合计16016元。
16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