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顺森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毛和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495KWM8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建宁大道668号(石首达宝五金建材家居大市场1栋2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45号
经查,发现当事人2025年1月1日以来,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转供电价格存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电费以及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电费的行为。
1、标价之外加收电费,违法所得金额781.11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2025年1月至2026年5月期间,每月在向终端用户预存电费时,公示价格是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进行公示,但实际收费时按公示电价测算电量后取整数金额收费,期间终端用户每次预存电费当事人按0.01-0.73元不等标准多收取电费781.11元;
2、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电费,违法所得金额12901.42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2025年9月至2026年5月期间,当事人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转变为市场直接交易上网电价后,未将相应上网电价价差传导至终端用户,继续按照公示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预存电费,涉及多收电费12901.42元未予终端用户结算。
以上两项合计违法所得金额13682.5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对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电费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5.28元,处以1000元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电费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6.76元,处以14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2.04元;2、罚款2400元;合计罚没款3062.04元。
24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