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小蟹总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森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AQF387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南路五巷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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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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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279号
主要违法事实:一、当事人经营的菜籽油经检验不合格,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菜籽油为当事人委托瑞安市某某油菜花专业合作社(另案处理)按照筛选、投料、炒制、压榨、过滤、水化(脱胶)、碱炼(脱酸)、脱水、脱色、过滤、脱臭、储存、灌装封盖、外包装等工序进行生产,共生产30瓶,用于出厂检验10瓶,入库20瓶。上述不合格批次菜籽油已全部于2025年5月19日由瑞安市某某油菜花专业合作社销售给瑞安市某某食品店(另案处理),其中含2瓶赠品,销售价39元/瓶,计货值780元。上述不合格批次菜籽油经瑞安市某某油菜花专业合作社出厂检验,过氧化值一项符合要求。因瑞安市某某食品店未按要求存放该菜籽油,致抽检时过氧化值超标。上述不合格批次菜籽油未在当事人处进行储存。二、涉案糯米贴为当事人委托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共生产5120包(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14日、2025年6月15日),并全部上架抖音网店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8月15日案发日止,上述糯米贴已无剩余库存,其中销售629单(8包/单,合计5032包),销售价格49.9元/单,剩余88包被当事人赠送亲戚朋友以及自行食用,计货值31936元。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糯米贴时,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速冻食品(速冻面米制品),但品种明细中未包含糯米贴,另其已于2025年8月18日取得糯米贴生产合法资质。三、涉案雪花肉丸为当事人委托温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共生产600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1日),并全部上架抖音网店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8月15日案发日止,上述雪花肉丸已无剩余库存,其中销售180单(3盒/单,合计540盒),销售价格49.9元/单,剩余60盒被当事人赠送亲戚朋友以及自行食用,计货值9980元,违法所得8982元。温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雪花肉丸时,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肉制品,未包含速冻食品类别,另其已于2025年8月25日取得雪花肉丸生产合法资质。当事人委托生产时未查验温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生产资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5年5月18日)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二、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糯米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委托方资质审查义务,委托未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食品的行为。三、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企业生产雪花肉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委托方资质审查义务,委托未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销售渠道控制。二、当事人委托企业生产“糯米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履行委托方资质审查义务,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资质的审查。三、对当事人委托无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雪花牛肉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982元,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8982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一、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5年5月18日)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二、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糯米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委托方资质审查义务,委托未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食品的行为。三、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企业生产雪花肉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委托方资质审查义务,委托未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销售渠道控制。二、当事人委托企业生产“糯米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履行委托方资质审查义务,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资质的审查。三、对当事人委托无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雪花牛肉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982元,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8982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