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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王胜化肥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402MA69TCD855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盘鳌乡玉盘街61、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眉东市监处罚〔2026〕1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东坡区王胜化肥门市成立于2014年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主要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盘鳌乡玉盘街61、63号从事化肥销售活动,东坡区王胜化肥门市的日常经营由经营者王胜负责。\n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仁检刑行意〔2025〕61号)附仁寿县公安局询问笔录进行资料检查并对当事人王胜进行调查,发现:一、当事人明知何莉销售“丹博沃玛”、“仙洪”等品牌复合肥系不合格产品,仍多次从何勇、何莉处购进并对外销售不合格复合肥10.2万元,获利2.5万元,获利的2.5万元已主动上交国库;二、王胜通过微信支付货款的方式于2022年至2023期间陆续通过转账从王强、何莉处购进“丹博沃玛”、“仙洪”等品牌复合肥进行销售,当事人分别以2500元/吨从王强处购买了3吨合计7500元,以2566元/吨从何莉处购买了27吨合计69300元,合计购买了30吨“丹博沃玛”、“仙洪”等品牌复合肥,从何莉处进购的27吨没有相关票据,只有转账记录,转账记录已经被公安调取了,从王强处购进的3吨是现金结算,没有相关票据和转账记录;三、王胜以120元/包-160元/包,折合3000元/吨-4000元/吨的价格从2022年4月开始销售“丹博沃玛17-17-17”、“仙洪18-18-18”复合肥和“仙洪28-6-6”,2023年10月销售完毕。四、王胜进购的““丹博沃玛17-17-17”、“仙洪18-18-18”和“仙洪28-6-6”复合肥主要零售给了农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记录,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转账记录,因事隔两年当事人已记不清楚进购的“丹博沃玛”、“仙洪”复合肥的型号、批次和规格。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化肥事实成立。本案货值金额10.2万元,违法所得2.5万元已交给仁寿检察院并上缴国库。\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工业产品的事实;\n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n3.我局询问笔录2份以及仁寿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47份、转账记录等共计2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货值金额为10.2万元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1万元。
51000.00元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