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联信达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李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1MA3905RL8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鹅湖村320国道边昌盛医药座向左侧第一排4号店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5)赣0323知民初14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开市监商监处罚﹝2024﹞14号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ZHG0054,你(单位)在法定日期内未提起复检,经过对你(单位)调查,发现你(单位)“发泡水泥保温板”(600㎜×300㎜×30㎜)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5日,共计生产339.12m3,销售给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119.98元/m3,库存219.14m3,销售价格240元/m3(含税含运费)。货值金额合计:50297元。违法所得:3480元,现场对库存219.14m3“发泡水泥保温板”(600㎜×300㎜×30㎜)就地查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予以下行政处罚:
-元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