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达康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白鹤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雪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MA7F54BF4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白鹤村(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62号
2024年,当事人从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7盒(其中8月19日购入2盒,8月21日购入5盒),购进单价167.00元/盒,共计1169.00元。该批药品批号:8168876,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1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规格:20mg*28片。该批次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分别于2024年9月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合计978.6元(其中9月4日售价139.8元/盒,售出3盒,合计419.40元;9月8日售价139.8元/盒,售出1盒;9月16日售价139.8元/盒,售出1盒;9月26日售价139.8元/盒,售出2盒,合计279.60元);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该批药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入库验收、销售、养护等相关记录。当事人购进药品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剂型、产品批号、有效期、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
另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咸宁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显示,当事人购进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68876)为浙江佰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至湖北鸿泰医药有限公司,再由湖北鸿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最终由正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当事人药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药品出具认定意见,认定该批药品不是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根据调查事实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药品出具认定意见,当事人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68876)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作为零售药店,已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所购进药品属于假药不知情,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所售假药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形,应该没收其违法所得978.6元,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