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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乾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2358095024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韶山路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4
(2024)新0202民初6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乾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独市监稽商处罚〔2024〕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24日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18年8月1日与****签订《加油站受托管理合同》,2021年7月31日合同到期,未按照约定在合同期满起10个工作日内清除中国石化商标、标识,交还中石化员工服饰。至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在车辆加油站罩棚东、西、北三面使用“”三种商标、标识,员工着左前胸和后背印有“”和“”的蓝色工作服上岗开展成品油销售业务2年7个多月时间。 2024年4月15日,商标注册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乾安石油发送律师函,明确表示合同托管期已结束,乾安石油继续使用中石化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并严重损害了****的利益。 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加油站受托管理合同》合同中第一条托管方式,明确乾安石油实行“五统一”管理。第五条标识、证照及相关,明确有关商标、标识仅限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第七条油品、非油品购销存管理明确油品供给乾安石油油品全部由甲方(疆北石油)统一供给。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明确乾安石油违反专供专销条款,自行或代他人采购或销售第三方成品油,甲方(疆北石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024年5月23日,中石化做出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托管合同到期后,其公司及所属单位未再与乾安石油续签合同,并多次通知、督促乾安石油拆除上述商标、标识。 2024年5月29日经中石化辨认,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标识,为中石化注册商标。 2021年8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分别从9家单位购进8889.974吨0#柴油、35#柴油、92#汽油及95#汽油,共计73527412.79元,具体如下表: 序号 名称 数量(吨) 金额(单位:元) 1 **** 6178.769 46407398.14 2 ******有限公司 32.608 252448.53 3 ******加油站 2.499 23759.98 4 *******克拉玛依分公司 1955.872 19056983.3 5 *****加油站 2.309 21641.92 6 *****加油站 0.197 1755.92 7 *****有限公司 226.26 3477307 8 ****有限公司 460.46 3893590 9 *****责任公司 30 392528 乾安石油实际未履行专供专销条款,起到无继续延续《加油站受托管理合同》的意思表示。 2022年3月11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对乾安石油开展拟租赁乾安石油资产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在《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和文件审阅指引(资产收购/租赁项目)》后未能达成协议,相关资料中未提及上述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至2024年由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监督抽查成品油检测报告复印件7份,具体如下表。 序号 报告编号 品名 结论 1 No:2021X-J-NH02841 车用柴油(VI) 合格 2 No:2021X-J-NH02844 车用汽油(VIA) 合格 3 No:2022X-J-NH02290 车用柴油(VI) 合格 4 No:2023X-J-NH02843 车用汽油(VIB) 合格 5 No:2023X-J-NH02839 车用柴油(VI) 合格 6 No:2024X-J-NH05189 车用柴油(VI) 合格 7 No:2024X-J-NH05174 车用汽油(VIB 合格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主营业务收入(油料)明细,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经营成品油共计88991359.4246元。故违法经营额88991359.4246元。
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8991.36元。
88991.36元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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