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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溢碗香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芬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8MABXQRU03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走马镇文卫路10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6〕3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小餐饮经营活动,生产加工、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 2025年9月5日,本局已因同一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再次出现了生产加工、贮存食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具未保持清洁卫生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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