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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锋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3MA3C7JHQ4D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土城庄村256-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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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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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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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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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5〕67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7JHQ4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锋,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土城庄村256-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名称: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编号:小作坊Z132302870,负责人(业主):张锋,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土城庄村256-1号,经营品种:肉制品(预包装食品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8月26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7月21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烧鸡和熟猪头肉进行了抽检。2025年8月22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4F723118A4F61H4381)和检验报告(No:A4F723118A4F61H4382),检验报告(No:A4F723118A4F61H4381)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烧鸡,生产日期:2025-07-20,被抽样单位名称: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4F723118A4F61H4382)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熟猪头肉,生产日期:2025-07-20,被抽样单位名称: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当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并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制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的规定,2025年8月22日我局予以立案。 经调查,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制品是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肉制品是当事人在2025年7月20日生产的,共生产了40市斤烧鸡和30市斤熟猪头肉,生产烧鸡和熟猪头肉的原材料是当事人在市场上购进的,购进价格均为14元/市斤。当事人在2025年7月21日销售给了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4市斤烧鸡和3.3市斤熟猪头肉,其中烧鸡售价为18元/市斤,熟猪头肉为17元/市斤,剩余的烧鸡和熟猪头肉都销售出去了。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肉制品烧鸡和熟猪头肉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烧鸡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熟猪头肉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肉制品货值共1230元,获利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制品的事实; 3.对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4.对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山梨酸钾的单据及山梨酸钾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山梨酸钾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肉制品的生产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山东帅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制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罚没款合计3250.00元(叁仟贰佰伍拾元整)。
30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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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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