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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盛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晓娟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9MADPJNTX4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10组集市对面商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6〕030号
当事人2025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购进10盒云南白药气雾剂,购进价格为40元/盒。购进后分别在小城子分公司销售3盒、烧锅地分公司销售3盒、当事人(汐子门店)销售4盒。烧锅地分公司、当事人(汐子门店)销售价格为48元/盒,小城子分公司销售价格为50元/盒。经计算,货值金额486元。当事人购进该药品时未查验并索要供货者合法身份信息及供货商相关经营资质,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经我局函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6盒云南白药气雾剂为药品标识企业生产销售。 2025年8月23日、8月25日,当事人(汐子门店)、烧锅地分公司、小城子分公司分别销售给举报人2盒(计6盒)云南白药牌云南白药气雾剂,批号及生产日期如下:批号:ZDC2538,生产日期:2025.04.04;批号:ZDC2504,生产日期:2025.02.24;批号:ZDC2507,生产日期:2025.03.25。6盒序列号分别为:8101894-1603076111242、8101894-1594373135101、8101894-1594470932245、8101894-1594897120191、8101894-1553092176231、8101894-1585685608410,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扫描药品追溯码,显示上述6盒药品于2025-07-04、2025-06-04、2025-06-27在武汉市、天津市售出,属于“回流药”。 本案中小城子分公司、烧锅地分公司为当事人的分公司,两家分公司财务未单独核算,小城子分公司负责人马某、烧锅地分公司负责人耿某均为当事人的雇佣人员,负责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及《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小城子分公司、烧锅地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丈夫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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