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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康明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博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9858B0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应城市陈河镇中街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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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69号
违法事实一: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已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用退热凝胶”1盒,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二:经营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备案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的“造口皮肤保护剂”外包装标签标注“虱疥一扫光”字样及虱子图案,暗示该产品具有备案预期用途中未载明的除虱、治疥功能,与经备案的说明书、标签内容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违法事实一(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医用退热凝胶”1盒;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针对违法事实二(经营标签说明书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造口皮肤保护剂”3盒;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不同法律规范,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用退热凝胶”1盒、“造口皮肤保护剂”3盒; 2. 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7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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