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朗乡共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AYTEJ7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铁力市朗乡镇松乐商场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4]10号
2024年5月1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其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经抽检,该批次辣妹子(辣椒)存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6日,我局接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后,于2024年6月12日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从佳木斯郊区佳天共和果业以30元购进了一件辣妹子,每件为9斤,以3.99元每斤销售,共销售35.91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5.91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销售单明细、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同时,该店经营者也在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检验不合格批次辣妹子(辣椒)进行召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2
箐市监处罚[2023]14号
2023年8月9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其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经抽检,该批次老姜存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5日,我局接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后,于9月6日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8月9日从佳木斯郊区佳天共和果业以280元购进了一件老姜,每件为30斤,除去框皮之类的大概在25斤左右,以12.9元每斤销售,共销售322.5元。由于当事人无法证明框皮之类的重量,因此销售金额应以销售30斤计算,共销售387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87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销售单明细、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同时,该店经营者也在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检验不合格批次老姜的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3.店长兰林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4.经营者李海有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由兰林丽负责配合我局调查此次老姜抽检不合格相关事宜;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7.对兰林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老姜的具体情况与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共和果业《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
9.当事人提供的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共和果业销售单明细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老姜的采购渠道,以及当事人采购时索要了票据;
10当事人提供的共和果包装物销售明细表复写件3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1.当事人提供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照片打印件一张、承诺达标合格证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索要了老姜检验报告及产地证明;
1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履行了召回义务;
13.检验报告(编号为№:ZF092308092007)一份,证明该批次老姜检验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14.案件移送函、邮寄票据一份,证明已将涉及到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共和果业的案件线索移交给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现场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