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荣鑫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秉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GA5D11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敖市镇三多村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4]9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6月3日注册,于黎平县敖市镇三多村八组自家房租进行预包装食品、化肥、农具、五金、装饰材料销售等。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泡椒牛肉面(康师傅)”41包,制造商: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8月17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3个月零13天。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未能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有没有卖出去、卖出多少,因此未能确定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泡椒牛肉面(康师傅)”41包×2元/包 =82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