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良盛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光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337380934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9
(2024)黔0382民初1081号
不当得利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良盛酒业有限公司
徐**
仁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02
不当得利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良盛酒业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怀应急罚﹝2025﹞4号
2025年2月24日,仁怀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仁怀市良盛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磨曲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重大事故隐患);2、磨曲车间磨曲机坑、脉冲除尘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露天金属酒罐区罐体缺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4、有限空间识别不全(如磨曲机坑、金属储罐未标识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部分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磨曲机坑、露天金属储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4日,仁怀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仁怀市良盛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磨曲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重大事故隐患);2、磨曲车间磨曲机坑、脉冲除尘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露天金属酒罐区罐体缺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4、有限空间识别不全(如磨曲机坑、金属储罐未标识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部分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磨曲机坑、露天金属储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小写:7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2000.00元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2025-03-31
2
仁怀应急罚﹝2025﹞4-2号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有限空间识别不全(如磨曲机坑、金属储罐未标识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部分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磨曲机坑、露天金属储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有限空间识别不全(如磨曲机坑、金属储罐未标识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部分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磨曲机坑、露天金属储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仁怀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仁怀)应急现场[2025]工贸0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仁怀)应急责改[2025]工贸06号;证据二、李光英、肖林询问笔录;证据三、相关图片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总经理肖林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2025-03-31
3
仁怀应急罚﹝2025﹞4-1号
贵州省仁怀市良盛酒业有限公司存在有限空间识别不全(如磨曲机坑、金属储罐未标识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部分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磨曲机坑、露天金属储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有限空间识别不全(如磨曲机坑、金属储罐未标识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部分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磨曲机坑、露天金属储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仁怀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仁怀)应急现场[2025]工贸0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仁怀)应急责改[2025]工贸06号;证据二、李光英、肖林询问笔录;证据三、相关图片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英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