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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利康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锋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316159675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创新园(一期)第005幢001单元4-6层401、501、6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5〕执-6号
经查明,当事人甘肃利康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2803100525),其获批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为公共场所、洁净室(区)、室内空气、民用建筑室内工程环境、食(饮)具消毒卫生、学校卫生、水质、医疗机构消毒效果、消毒产品、合成材料、工作场所检验检测。 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为兰州大学口腔医院出具编号为YS2024188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记载,该份报告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检测报告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项目样品采集量为500mL,不符合《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6.1采集与保存规定“样品应充满并密封于棕色玻璃瓶中,样品量不小于1000mL”的要求。样品采集量不符合分析方法要求可能导致五日生化需氧量结果存在错误。二是医疗机构污水化学需氧量检测原始记录、医疗机构污水生化需氧量(BOD5)检测原始记录中,均只有1个平行样品的分析结果。不符合《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2.1 空白试验)中规定:“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两个空白试验。”《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9.1 空白试样规定“每一批样品做两个分析空白试样”的要求。未按分析方法要求每一批样品做两个分析空白试样可能导致检测数据出现偏差,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三是检测报告总余氯检测原始记录中,分析方法为《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按方法要求每批次样品分析时,校准曲线应做中间点校核,但该机构医疗机构总余氯检测原始记录中未设置填写校准曲线和中间校核点信息的内容。不符合《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2.2)规定:“每批样品应带一个中间校核点,中间校核点测定值与校准曲线相应点浓度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5%”。没有按照分析方法检测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具可比性和准确性,数据不真实。 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为兰州市安宁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编号为YS202500052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记载,该份报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检测报告中无检测频次、采样依据等信息,不能确定是否与原始记录中检测频次一致。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12.6 38规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缺少检测频次及采样依据,则无法判断现场采样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可能导致采集样品不具代表性。二是检测报告氨氮原始记录中,吸光度谱图未签字。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9.1.2.6 规定:“原始记录须有监测人员、校核人员签名,分析原始记录须有分析人员、校核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并随监测结果同时报出”的规定。谱图未签字无法确认谱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追溯谱图是否为该样品检测的原始谱图,可能影响数据真实性。 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了《关于上报2025年甘肃省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的报告》(甘利康﹝2025﹞24号),对省生态环境厅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对甘肃利康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 1.通报批评; 2.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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