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彦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5BK9N3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新东方家园小区6号楼(1-2)层101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3】1012号
经查, 榆树市早根生鲜超市二店共购进“青岛啤酒”84瓶,购进时间为2022年08月03日,该批“青岛啤酒”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02日,保质期为180天,,其中两瓶销售给投诉人,销售价格为5元/瓶,因无销售记录,所以无法确定其它“青岛啤酒”销售时是否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经我所研究认为,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且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发后 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已扣押超保质期“青岛啤酒”(4)瓶;
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10.00元);
3、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