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剑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81687758386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流市北塘一路0006号幸福御景小区 2栋9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6
(2021)桂09民终61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吕*,刘**,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0
2022-04-18
(2022)桂0981执8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黎**、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7-27
2021-05-08
(2021)桂09民终61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1
2020-12-05
(2020)桂0981民初473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与吕*、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6918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26
2019-04-02
(2019)桂民申6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钟**、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22
2019-07-01
(2019)桂0981执50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邝*、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2-07
2018-10-21
(2018)桂09民终15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93235.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18
2018-05-30
(2018)桂0981民初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邝**、梁**等与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323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3-02
2017-11-01
(2017)桂0981民初1455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邝**、梁**等与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2-26
2017-11-13
(2017)粤5303执3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彭**、彭**、彭**与黄**、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12-13
2017-04-21
(2017)粤53民终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彭**、彭**、彭**、梁*、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0901交罚﹝2026﹞008号
2026年01月13日21时09分,北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良高,温庆彬(执法证号分别为20090117065,20090117063)经行政检查,在G241线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新村路段发现,邓森塘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R6131桂K8573挂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辆主车车型为铰接列车,品牌型号为乘龙牌LZ4250H5DB、明威牌NHG9400GXH,车轴和车轮情况:6轴22轮,运输货物为金粉,属可解体物品,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7.7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28.70吨,超限率58.57%。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及以上。当事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请。经核实,当事人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
9800.00元
北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4
2
桂0901交罚﹝2025﹞586号
2025年03月02日17时06分,肖杨勇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U9076货运车辆途经容县界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3.57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率计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275 号)中关于“实际车货总重和超限率的计算”的规定,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1.395吨,超限率为23.26%。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陆川县,目的地是容县,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100.00元
北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2
3
桂0902交罚﹝2025﹞0325号
2025年08月20日21时10分,陈绿成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73929货运车辆途经容县周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8.3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5〕5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9.35吨,超限率为39.49%。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平南县华润水泥,目的地是容县容州镇,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
2100.00元
容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4
桂0901交罚﹝2025﹞504号
2025年05月24日00时00分,刘业同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87950货运车辆途经北流市塘岸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6.30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率计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275 号)中关于“实际车货总重和超限率的计算”的规定,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3.993吨,超限率为28.56%。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陆川县,目的地是容县,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300.00元
北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5
桂0901交罚﹝2025﹞503号
2024年03月24日02时47分,陈绿成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73929货运车辆途经容县界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4.1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率计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275 号)中关于“实际车货总重和超限率的计算”的规定,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1.913吨,超限率为24.13%。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陆川县,目的地是北流市,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100.00元
北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6
桂0902交罚﹝2025﹞0308号
2024年09月01日00时49分,林玉钦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F3850桂D6518挂货运车辆途经容县周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0.5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1.58吨,超限率为23.63%。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藤县海螺水泥厂,目的地是北流市塘岸镇,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100.00元
容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27
7
桂0901交罚﹝2025﹞476号
2024年12月27日13时06分,覃业华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27630货运车辆途经北流市塘岸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3.94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率计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275 号)中关于“实际车货总重和超限率的计算”的规定,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1.749吨,超限率为23.98%。 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陆川县,目的地是容县,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100.00元
北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2
8
桂0902交罚﹝2025﹞0295号
2024年05月27日22时22分,陈世才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25926桂K5151挂货运车辆途经容县周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7.1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8.12吨,超限率为36.98%。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平南华润水泥,目的地是容县高铁工地,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
1100.00元
容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12
9
桂0901交罚﹝2025﹞454号
2024年04月21日04时48分,陈世才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25926货运车辆途经容县界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7.8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率计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275 号)中关于“实际车货总重和超限率的计算”的规定,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5.428吨,超限率为31.49%。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北流市,目的地是容县,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500.00元
北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1
10
桂0902交罚﹝2025﹞0287号
2024年06月02日21时50分,肖锋驾驶北流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KL7869鄂SF860挂货运车辆途经容县周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72.61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23.618吨,超限率为48.20%。该车运输的是水泥,运输起点是贵港市平南县,目的地是容县容州镇,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
2100.00元
容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