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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江火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宁致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11MA2RQ92L6Q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18号兆盛产业园B01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7
2022-02-22
(2022)鲁0983民初50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尹**、合肥市江火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关缉违字[2024]26号
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当事人共有184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220220231000043669、220220231000044311、220220231000069106等)未申报国际段产生的BAF、CAF、LSS等运费附加费,共计758741元人民币。上述运费附加费应在报关时申报运杂费并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经计核,累计漏缴税款146705.86元人民币。本案自查发之日二年内,即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当事人未申报国际段产生的运费附加费为700441元人民币。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836103.77元,漏缴税款135662.77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交通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缴纳罚款21000元。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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