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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成学注册资本:12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228291174K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吴灵路(东塔寺乡洼路沟村六队)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09
(2021)宁03民初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华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鼎蠢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杨**,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王**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8-19
(2019)宁0302民初3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3
2019-08-19
(2019)宁0302民初3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6
2020-10-09
(2020)宁03执77号之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吴忠市华西有色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9
2020-04-30
(2019)宁03执58-4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宁夏融璟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华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鼎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杨成学、马燕萍、王保林、周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9
2020-10-09
(2020)宁03执7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吴忠市华西有色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成学、杨丽梅、马燕萍、杨立成、王保林、周伏梅、吴忠市鼎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06
2018-02-12
(2018)宁0302民初53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吴忠市华西有色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9-06
2019-09-05
(2019)宁0302民初3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08
2019-07-23
(2018)宁0381执343号
杨**、郭*等与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1-03
2018-11-30
(2018)宁03民初1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吴忠市华西有色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356309.51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03
2018-11-30
(2018)宁03民初1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吴忠市华西有色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356309.51元
民事案件
9
2018-05-12
2017-08-14
(2017)宁0381民初122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杨**、郭*、郭**与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2007.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2-01
2017-12-06
(2017)宁03民终751号
身体权纠纷
吴忠市东方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杨**、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利市监处罚﹝2024﹞第32号
案涉叉车为当事人于2018年购买并投入使用,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3年9月13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叉车正在使用且未办理使用登记,遂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吴利市监特令【2023】第3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待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将案涉叉车向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吴忠分院报检,并于2023年10月7日进行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但当事人未取得检验报告,此后也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叉车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仍在继续使用,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宁C10369(24)。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