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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新大地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友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2MABQKHEG6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洋县平湖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0日从沙市区胡记食品批发部以22元/斤的价格购进3斤该批次的白芷,购进金额66元,截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以27.8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计货值金额为83.4元,违法所得83.4元。在接到本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6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公告载明召回范围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5月26日期间售出的该批次白芷,经当事人核实,因消费者已食用或无法联系,未实际召回产品,当事人已将召回情况及原因书面记录备查。 另查明,2025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采购的食品(辣椒面)未索证索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食品(白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履行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4元;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83.4元。
5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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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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