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旦则注册资本:2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10035400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冯乡陈家洼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2
民间借贷纠纷
张**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5
借款合同纠纷
张**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柳林县人民法院
3
2023-09-25
(2023)陕0623民初168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刘**,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子长市人民法院
4
2023-03-21
(2023)陕0623民初307号
合同纠纷
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子长市人民法院
5
2022-03-09
(2021)陕0623民初245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贺**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薛**
子长市人民法院
6
2021-11-12
劳务合同纠纷
方**
郝**,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子长县合营煤矿,陈**
子长县人民法院
7
2021-09-09
(2021)陕0623民初1791号
检验合同纠纷
陕西煤矿安全装备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子长市人民法院
8
2021-05-19
(2021)陕06民终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陈**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4-06
(2021)陕0623民初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平市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子长县人民法院
10
2021-04-06
(2021)陕0623民初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子长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8-26
劳务合同纠纷
方**
子长县合营煤矿,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子长县人民法院
2
2017-04-06
借款合同纠纷
梁**
王探来(身份证号142327195709045612),陈爱斌(身份证号142327197808225618),张秀连(身份证号142327195806125622),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子长县合营煤矿
执行文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6-09-25
(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梁**
陈**,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子长县合营煤矿
裁判文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6-05-21
(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梁**
陈**,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子长县合营煤矿
裁判文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8
2025-06-16
(2025)陕0623执341号
侵权责任纠纷
周**与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31
2023-05-19
(2023)陕0623执455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谢**、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3-31
2022-03-15
(2021)陕0623民初245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贺金栓与子长市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22
2021-12-13
(2021)陕0623民初15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方**与陈**,子长县合营煤矿,郝**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8168.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31
2021-09-01
(2021)陕0623执1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平市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31
2021-12-19
(2021)陕0623执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31
2021-12-19
(2021)陕0623执14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平市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2-28
2021-11-16
(2021)陕0623民初1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11-30
2021-11-11
(2021)陕0623民初1791号
检验合同纠纷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矿安全装备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9-30
2021-06-01
(2021)陕0623民初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市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煤安监三罚﹝2024﹞26039号-26040号
1.井底临时机电硐室防火铁门开关不畅,铁门上通风口无关闭门板;2.3107回顺掘进工作面帮锚支护滞后迎头约15米,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的8.4米;3.矿井通防技术员曹备战、机电技术员游善军、监控技术员史开开、综掘一队副队长张胜龙、综掘二队副队长杨波、综掘二队副队长柯贤乾、综采队副队长张正新、综采队副队长陈立才、综采队副队长薛喜民、综采队技术员杨道阳、机运队队长杨涛、机运队副队长陈善磊、机运队技术员薛飞飞等13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4.矿井2024年10月23日16:00至16:48,3103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累计6分16秒,最大值为143.75,未分析原因,也未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监控室值班人员;5.轨道大巷与皮带大巷间临时机电硐室防火栅栏两用门及门墙上通风孔无阻断火焰设施,两用门用铝塑板制作;6.3107回顺掘进机后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设除尘风机;7.3103工作面回风顺槽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一组供水施救装置无水;一只压风自救装置压力表损坏,一只供水施救装置压力表损坏;3107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已掘进30m,未安装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终端装置;8.矿井全员《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排在2024年1月、12月各培训一次,实际截止到检查时,未开展培训。逢查必考抽查4人,均对本矿主要灾害类型及治理措施掌握不全面。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整(¥134,000.00),警告
13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1-01
2
陕煤安监三罚﹝2024﹞11136号-11137号
1.煤矿瓦斯检查存在漏检行为,现场检查时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2024年8月19日中班,3103综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每班应进行2次瓦斯检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和瓦斯日报表发现:瓦斯检查工景吉祥2024年8月19日中班实际只对3103综采工作面进行了1次瓦斯检查;2.3103综采工作面设计说明书中供电设计部分需用系数Kr的取值应为0.64,计算电缆等选型时Kr的取值为1;设计中未说明设备列车等的安设及回采过程中移动的相关内容;3.2024年7月14日中班带班矿领导冯永华未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4.截至8月20日检查时,矿井8月份带班计划表上矿长宋成标只有4次带班计划;5.矿井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没有工作票;6.31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隔爆水棚未按照规程要求每排3个设置,现场为每排2个;7.3103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下隅角顶板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8.3105回风顺槽、3103综采工作面运顺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没有设警示牌和防护网;9.3105回风顺槽、3105运输顺槽、3104运输顺槽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测点数量不足;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自动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应急联动功能;11.矿井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未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12.副斜井提升物料的绞车其中一个闸间隙保护未接触到刹车闸盘;13.3103综采工作面90#-97#液压支架端面距约50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大于340mm的要求未及时移架,支架间的煤、矸未清理干净,98#液压支架压力表漏液未及时更换,92#液压支架和100#液压支架集控装置无法显示支架信息;14.煤矿规定架空乘人装置乘坐人员间距为10米,现场检查时发现乘坐人员间距5米时,架空乘人装置仍然运行;15.矿井一盘区开采前未按规定编制盘区设计,用《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开采设计说明书》替代一盘区设计无法明确一盘区生产布局;16.副斜井筒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未设置电气闭锁;17.地面1#、2#、3#空气压缩机安装的压力表没有定期校准,2#、3#空气压缩机安全阀没有定期校准;18.3105运输巷控制风流的风门设施不能实现联锁,该地点风门同时打开;19.3104备采工作面切眼两组单体液压支柱失效,单体液压支柱不接顶;20.31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用于加强支护的3根柱径为100mm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均小于90KN,用于端头支护的1根单体液压支柱柱帽磨损严重未及时更换;21.31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墙附近顶板破碎离层,煤帮有2处锚杆失效未及时补打加强支护;22.3103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时未按《3103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过构造带更换截割岩石截齿通过地质构造带;23.抽查2024年8月20日中班瓦斯检查工景吉祥携带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该光学瓦斯检测仪损坏。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00),责令停产整顿3日,警告
108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9-02
3
陕煤安监三罚﹝2024﹞11119号-11120号
1.矿井3104回风顺槽围岩观测点未按照要求在顶板和左帮木桩端部安设弯型测钉,底板和右帮木桩端部安设平头测钉,且个别测点2个监测断面距离大于两排锚杆间距。违反《煤矿巷道矿山压力显现观测方法》(KA/T11-2023)6.2.1、6.2.2;2.矿井未按规定对井筒出水点涌水量进行观测。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3.矿井井下存在无轨胶轮车运输,未设置车辆位置监测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第5目;4.矿井皮轨五联巷内停放的挖掘机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且机尾无照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5.矿井编制的《无轨胶轮车入井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于钢丝绳安全系数验算的公式及相关参数取值有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6.矿井制定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与规程规定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的要求不符;制定的《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的停风措施》未组织审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7.矿井边界联巷安设的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8.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按补充完善结论普查到位。1.对异常区开展的钻探验证钻孔不在物探影响区(特别是原试验煤矿);2.缺少未来5年矿井涌水量估算结果及排水能力评价结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9.31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用于牵引设备列车的20T回柱绞车钢丝绳锈蚀严重且绳头断丝严重外层钢丝松动未及时更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项;10.3103综采工作面用于加强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约130根)和金属铰接顶梁(120根)已使用10个月,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无检修记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四款;11.矿井未采取措施防止3103综采工作面进风通过下隅角进入采空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12.31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防火门墙处有门板,但用于封闭防火门的黄土储备不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13.31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有3处顶板破碎,巷帮离层片帮、锚杆失效(锚杆托盘未紧贴煤壁),未及时补打锚杆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14.《31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现场抽查47#、93#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9Mpa、19.2Mpa,未及时补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15.井下中央水泵房正在使用的3台型号为MD155-30*3型的离心式水泵未按规定每年进行检测,上一次检测时间为2023年5月27日。违反《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6.副斜井内供水管路使用没有MA标志的电加热丝对供水管路加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二款;17.副斜井内供水管路使用保温棉包裹,保温棉未进行阻燃性能检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18.井下临时机电硐室承担采区变电所的功能,向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进行供电,临时机电硐室无独立通风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19.3104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安装的1个跑偏保护装置未固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20.煤矿未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维护,检查人员携带编号为XA230200140多参数甲烷便携仪在地面显示甲烷数值为0.13%。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5.1;21.辅运大巷300米处的电缆接线盒喇叭口内未使用密封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22.井下使用的一辆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物料,将无轨胶轮车水位保护甩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元整(¥434,000.00),警告
43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7-08
4
子自然资罚字﹝2024﹞7号
擅自在子长市秀延街道办南家庄村占地69.07亩(林草地22.89亩,建设用地46.18亩)建设煤矿工业广场的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依法对你公司非法占用69.07亩土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予以没收。2、对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前违法占用的49.67亩土地(林草地17.79亩,建设用地31.97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试行)》(土地管理类)(2013年11月28日版)的规定,给予林草地12元/㎡、建设用地10元/㎡的罚款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355455元(叁拾伍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整)。3、对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后违法占用的19.31亩土地(林草地5.1亩,建设用地14.21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的规定,给予林草地300元/㎡、建设用地100元/㎡的罚款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967343元(壹佰玖拾陆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整)。4、前款第2项、第3项,罚款合计人民币2322798元(贰佰叁拾贰万贰仟柒佰玖拾捌元整)。
2322798.00元
子长市自然资源局
2024-06-05
5
子住建行罚决字﹝2024﹞6号
恒发煤矿地上附属设施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罚款五千元
5000.00元
子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4-16
6
陕煤安监三罚﹝2024﹞11061号至11063号
1.矿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各乘人站没有设上下人平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2.矿井副斜井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低于2℃,进风井口下发现结冰现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3.矿井未按规定将调查核实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地面瞬变电磁勘探报告中矿井有5处采空区积水、5处异常区均未填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4.现场检查时,瓦斯检查工李小刚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矿长及总工程师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无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附近20米范围内用木材生火维修阀门电动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6.主要通风机为对旋轴流两级通风机,煤矿违反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采用单级单电机运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7.3104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3月10日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8.3104运输顺槽、31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用一个馈电开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9.架空乘人装置正常工作制动时,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同时投入工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项、《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NB/T10755-2021)5.2.8.2;10.回风立井安全出口设置两道风门并联锁,联锁装置故障造成一道风门无法开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11.矿井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应配75台,实际配备54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12.3104切眼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约50m处,巷道片帮,顶板破碎导致金属网损坏,未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13.矿井主要通风机检查记录上无2024年2月份检查内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14.2024年3月10日早班,瓦斯检查工李小刚未将3104切眼掘进工作面迎头瓦斯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15.煤矿副斜井安装的架空乘人装置未装设断轴保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目;16.副斜井与轨道大巷连接处下方,未设置能够防止跑车的挡车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17.煤矿主要通风机房内安装水柱计负压读数为600Pa,负压传感器显示负压为0.3KPa,两者误差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8.31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未设置围岩观测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19.煤矿主要通风机房无专职司机负责主要通风机的运转。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陆仟元整(¥456,000.00),警告
45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3-25
7
陕煤安监三罚﹝2023﹞29029号至29035号
1.矿井技术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技术管理职责,3103综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不完善,采空区等内容编制不全;3104回顺、运顺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未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未有钻孔结构示意图等;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由测量人员未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开采浅埋深煤层未编制了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防治水技术与管理制度和雨季防治水措施和和编制不完善;2.董事长、法人和总经理均未在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任职,没有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风、机电、防治水、调度等业务部门仅各配备1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时无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结果;4.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监督,检查时无相关考核资料;5.3103准备工作面共采用5部对拉绞车长距离接力搬运液压支架等大件设备,未制定专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6.矿井未按规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检查时无相关报表或台账;7.31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未设置最低风速报警值;8.3102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与3103工作面进风巷之间的区段联络巷打通后,未停止采区内3104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和回风巷的正常掘进工作;9.回风大巷靠近井田边界处控制风流的风窗位置不合理,采区变电所入口处未设置调节风窗;10.《水质分析成果台账》等十六项防治水基础台账未做到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一次;《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未包括地面塌陷区(3102采面)水位资料;11.煤矿未每年对水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发生水害事故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撤人范围;煤矿水害应急预案内容不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12.3104掘进工作面掘进前,编制的地质说明书未掌握受水威胁区情况;13.矿井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井口和井底乘人站没有设符合要求的上下人平台;14.JD-4型调度绞车钢丝绳径为φ21.5mm,小于设备使用说明书载明的φ22mm要求,未对安全系数进行校核;15.地面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的两回路供电共用开关柜分接照明负荷;16.3102工作面临时液压泵站及绞车开关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17.采区变电所未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18.集中回风大巷内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19.矿井未对井下CO传感器进行调校、测试;20.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3年6月4日在馈电传感器显示无电的状态下对3102回风绞车处甲烷和3102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元整(¥393,000.00)警告
393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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