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裕达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卜雪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MA9FA6CUXU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2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2025)京0112民初410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纳本纳(北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鄢陵县裕达饮业有限公司,卜**,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2
(2024)豫1024民初2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禹州市宏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鄢陵县裕达饮业有限公司
鄢陵县人民法院
3
2023-10-31
买卖合同纠纷
许昌宝亿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鄢陵县裕达饮业有限公司
鄢陵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9
(2025)京0112民初410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纳本纳(北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卜雪芳;牛鹏飞;鄢陵县裕达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许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0元,违法所得6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述两种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再分别予以罚款处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择一处罚。
罚款
52000.00元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