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昌邑区昌顺水产批发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7H9BFF2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67号2幢哈达水产批发市场右六、右七、右八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1014号
经查,当事人称2023年8月19日从新民市前当堡镇效义鲜鱼销售门市部购进涉案批次鲤鱼。(新民市前当堡镇效义鲜鱼销售门市部虽然予以否认,但当事人能够出具电子交易转账凭证,以及当时的交易记录。)共购进涉案批次鲤鱼533.5公斤,进货价格10.8元/公斤,以12.4元/公斤的价格摆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鲤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615.4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3年9月12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案件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鲤鱼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2日对源头追溯调查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鲤鱼(淡水鱼)的供应商吉林市广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供应商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办案机构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2023年8月19日从新民市前当堡镇效义鲜鱼销售门市部购进涉案批次鲤鱼。(新民市前当堡镇效义鲜鱼销售门市部虽然予以否认,但当事人能够出具电子交易转账凭证,以及当时的交易记录。)共购进涉案批次鲤鱼533.5公斤,进货价格10.8元/公斤,以12.4元/公斤的价格摆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鲤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615.4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进货时虽然没有索要进货票据,新民市前当堡镇效义鲜鱼销售门市部也否认当事人涉案批次鲤鱼是从自家处购进,但新民市前当堡镇效义鲜鱼销售门市部承认当事人提供的电子交易转账凭证中收款方的微信账号为自家的账号,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涉案批次鲤鱼的检测报告,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交易转账凭证和司机在现场交易时所记录的材料足以证明涉案批次鲤鱼购买自新民市前当堡镇效义鲜鱼销售门市部,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