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九间房乡旭日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安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6UBKK74R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蓝田县九间房乡九间房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蓝烟处﹝2025﹞第003号
2025年1月9日11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蓝田县九间房镇九间房村二组旭日商店,向当事人徐安利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东南角库房内西凤酒旁查获当事人存放于透明自封袋及纸箱内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卷烟好猫(金猴王)100条、云烟(紫)21条,共计2个品种121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蓝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蓝烟存通字[2025]第3624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徐安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中云烟(紫)21条是当事人徐安利于2025年1月4日在蓝田县九间房镇九间房村沿公路的3家商店购进;好猫(金猴王)100条是2025年1月8日上午7时,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进,后该批卷烟存放于蓝田县旭日商店库房,用于店内日常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查获。因当事人陈述的该批卷烟的送货人无法找寻,故不予追究。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徐安利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徐安利违法进货总额为1023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当事人的陈述;4、复制提取的包括:当事人徐安利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徐安利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卷烟原始存放状态的照片、卷烟喷码照片等;5、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徐安利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230.00元10%的罚款计1023.00元的行政处罚。
1023.0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5-01-20
2
蓝市监处罚〔2024〕141号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该商店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商店的食品货架上发现康师傅麻辣牛肉面6包(净含量面饼+配料102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8月19日),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承认2024年4月28日从蓝田县玉山红火综合商店购进1箱麻辣牛肉面,一箱里有24包,进价53元/箱,销售价为3元/包,2024年8月19日前销售出17包,2024年8月19日后销售出1包,违法所得3元,剩余6包在货架上。货值金额21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6包;2.没收违法所得3元人民币(叁元)。3.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