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诺呗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金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J3YR76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镇中路104号、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卫传罚﹝2024﹞1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卫传罚〔2024〕155号 案件名称:宁波鄞州诺呗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鄞州诺呗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9日,宁波鄞州诺呗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将医疗废物(患者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护理垫和治疗围巾)弃入生活垃圾,作普通生活垃圾处理。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20日
对宁波鄞州诺呗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11-20
2
甬鄞市监处罚〔2023〕470号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从供货商浙江XX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购进由天津市XX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医疗器械,并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用于患者接诊检查时使用。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津食药监械生产证20100125号,注册证编号为津械注准20202170120,批号为20201206,生产日期为20201206,有效期至20221205,进货单价为1.3元/盒,采购数量为400盒。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医疗器械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但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一次性口腔器械盒配合可反复利用的灭菌盒供医生给患者接诊检查时交替使用。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和检查,上述涉案批次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共计3盒放置于经营场所诊疗室2房间移动药品柜内待使用直到2023年3月15日因超过有效期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因上述医疗器械为当事人医生在给患者接诊检查时使用,不单独收取费用,按进货价格计算,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一、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3盒;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