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光芒照明电器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连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3MA2YTK9K5F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达江路南方花园1号楼1A20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台市监后处罚〔2024〕303号
2024年7月27日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福州市台江区光芒照明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为:LHGD-QRS-A08 8W 220V~50Hz)进行抽样,后委托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灯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俞马彪进行了询问,其在查看《询问笔录》内容属实后签字确认。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已经调查终结。
案情及违法事实:经查,据当事人述称,在2024年4月份,有业务员上门推销该嵌入式LED灯具,其以7元/个的价格购买了5个,进价总计35元。后以12元/个的价格提供3个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剩余2个全部售出,累计销售总额60元。该店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但能提供售于抽检机构的票据。2024年7月27日,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嵌入式LED灯具进行抽样,并由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22标准,防触电保护项目不符合GB 7000.202-2008标准,能效等级(光效)、能效限定值(光效)、显色指数项目不符合GB 30255-2019标准,依据《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因此,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2*5=60元,违法所得为5*(12-7)=25元。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俞马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LITEF-202400863)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所售嵌入式LED灯具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销售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嵌入式LED灯具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当事人销售的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为:LHGD-QRS-A08 8W 220V~50Hz)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处罚建议及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一般情节“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为:LHGD-QRS-A08 8W 220V~50Hz),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2、罚款人民币12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5元。
罚款(12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
120.00元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