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由由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63374924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城路659号(嘉祥大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29
2019-09-29
(2019)赣01执57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力远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由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2-29
2019-01-31
(2019)赣01执57号
江西省力远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由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8127915.57元
执行案件
3
2019-01-29
2018-11-30
(2018)赣01民初3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力远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由由置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五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127915.5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211号
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份至2024年11月共收取了公益性墓穴维护管理费、墓地费及刻字、封盖费用1275980元,其中收取墓穴维护管理费330000元,收取刻字、封盖费收取了114000元,收取墓地费831980元,当事人提供了墓地收费情况统计表和收据。
2024年10月份西湖区民政局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2024年12月份当事人暂停墓地收费,如有村民需要使用墓地,由村委会代收,待上级发改委部门定价以后重新进行收费,村委会代收的费用按照定价标准多退少补,再转回当事人公司账户,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份村委会共代收8笔墓地费共计148800元,因此认定村委会代收的款项不属于多收价款。当事人提供了村委会墓地收费情况统计表和收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序号10“殡葬”公益性公墓收费中的维护管理费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定价,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益性墓地的价格,按照《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的计算方式来计算当事人多收的价款,由于当事人收取的维护管理费未经政府定价,故无法计算多收价款,因此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墓维护管理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墓管理费无违法所得。
根据《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益性墓地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施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骨灰安葬相关服务”的规定,查实当事人收取的墓地费为831980元,当事人公司政策规定原始村民(凡在桃花五村落过户以及祖籍在桃花五村)使用墓穴时不收取维护管理费及刻字、封盖等其它费用,只收取墓地费,因此当事人收取费用时是免除了原始村民的墓地维护管理费及刻字、封盖等其它费用,当事人收取的刻字、封盖等其它费用为114000元,上述收费共计945980元。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九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九)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取墓地费、刻字、封盖等费用945980元为违法行为多收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0.6倍的罚款即524292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墓管理费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取公益性公墓墓地、刻字、封盖等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74292元,上缴国库。
674292.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